| 初始费用 |
保险单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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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保险费 |
第 1 保险单年度
(不含第 1 保险单年周年日) |
50% |
5% |
第 2 保险单年度
(含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 |
25% |
第 3 保险单年度
(含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 |
15% |
第 4 — 5 保险单年年度
(含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 |
10% |
第 6 — 10 保险单年度
(含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十个保险单周年日) |
5% |
第11保险单年度及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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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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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 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年比例 |
目前可以选择的投资账户有友邦稳健组合投资账户、友邦优选平衡组合投资账户,友邦增长组合投资账户,各账户的资产管理费年比例为 1.5% (百分之一点五)。
在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前提下,本公司保留调整该资产管理费年比例的权利,但最高不超过 2% (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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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单管理费 |
为维持保险合同有效,本公司每月从投保人的个人账户中扣除的服务管理费,金额为每月人民币 7.5 元。
本公司保留调整此项收费标准的权力,但其调整幅度将不超过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自上次保单管理费调整起的累计涨幅。本公司将按保险合同费用收取日的卖出价扣除保险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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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保险费 |
本公司每月为被保险人提供身故和残废保障利益而根据保险单上所载的《标准体月风险保险费费率表》所收取的保险费。
本公司保留调整此项收费标准的权力,但最高以《标准体最高月风险保险费费率表》所列的相应最高限额为限(其中,死亡风险保险费费率的最高限额为《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非年金保险男/女表》的130%(百分之一百三十))。若经本公司核保本合同须按次标准体的规定加费,并经投保人确认,则加费比例以本公司最近一次所发的《修订计划》中所列的为准。风险保险费通过扣除投资单位数的方法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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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入卖出差价 |
投资账户投资单位价格分为买入价和卖出价。投资单位卖出价为投保人向本公司卖出投资单位时的价格;投资单位买入价为投保人向本公司买入投资单位时的价格。其中:
投资单位卖出价=投资账户价值÷投资单位数
投资单位买入价=投资单位卖出价*(1+买入卖出差价)
本合同的买入卖出差价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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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部或部分个人账户价值的转换费用 |
个人账户中的全部或部分个人账户价值在各个账户之间的转换均按各账户的卖出价进行。每个保险单年度内,首四次转换的每次手续费为零,第五次及以后的每次手续费为二十五元。每次转换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 |
| 退保费用(在退保及部分领取时收取) |
退保费用占个人账户价值的比例为下述比例表中相应保险单年度对应的数值。 |
| 退保费用比例表 |
保险单年度 |
比例 |
| 第 1 保险单年度(不含第 1 保险单年周年日) |
10% |
| 第 2 保险单年度(含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 |
8% |
| 第 3 保险单年度(含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 |
6% |
| 第 4 保险单年年度(含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四个保险单周年日) |
4% |
| 第 5 保险单年度(含第四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 |
2% |
| 第 6 保险单年度及以后 (含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 |
0% |
| 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的手续费 |
在本合同的每个保险单年度内,第三次及以后的每次领取还须收取每次二十五元的手续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