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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身故给付 :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在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给付身故给付金额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给付金额按以下两种情况计算:
1、若本公司收到索赔申请人的索赔申请书及相关索赔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尚未建立,则该身故给付金额等于以下(1)减去(2)所得的值。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已缴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之和;
(2)相应初始费用与为被保险人提供身故和全残保障利益而收取的费用(该费用的计算同风险保险费)之和。
2、若本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索赔申请书及相关索赔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已经建立,该身故给付金额等值于本公司收到索赔申请书及相关索赔申请资料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二、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均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被保险人生前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则本合同应给付的上述身故给付金额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二. 全残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在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或以前)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则本公司在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按以下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全残给付金额,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全残给付金额按以下两种情况计算:
1、若本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索赔申请书及相关索赔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尚未建立,该全残给付金额等于以下(1)减去(2)所得的值。
(1)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加上已缴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之和;
(2)相应初始费用加上为被保险人提供身故和全残保障利益而收取的费用(该费用的计算同风险保险费)之和。
2、若本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索赔申请书及相关索赔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已经建立,该全残给付金额等值于本公司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三.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任何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身故;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行为或拒捕;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8)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因上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将按退保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任何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被保险人全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行为或拒捕;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四. 其他重要事项
4.1、个人账户的建立日:
个人账户于投保人签收“客户回执”送达本公司,且本合同的犹豫期届满后的首个资产评估日起设立,该资产评估日即为个人账户建立日。
4.2、犹豫期内合同的撤销
投保人在本合同定义的犹豫期内,有权以任何理由将本合同交回本公司并申请撤销本合同,本公司返还所有的已缴保险费(不包括利息)予投保人。
犹豫期:指从投保人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的一段时期,该时期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日数为准。
4.3、退保
在犹豫期后,投保人可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退保,本合同终止。
若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退保且本公司在收到该申请时个人账户尚未建立,则本公司返还所有的已缴保险费(不包括利息)予投保人。
若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退保且本公司在收到该申请时个人账户已经建立,则本公司将给付退保金予投保人,该退保金等于本公司收到书面退保申请当日(若当日非资产评估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扣除退保费用后的余额。
退保费用占个人账户价值的比例详见费用一览表。
4.4、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个人账户建立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个人账户中各投资账户内投资单位数也随之相应减少。
本公司将于相关手续完成当日给付当日(若当日非资产评估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资产评估日)的该部分个人账户价值予投保人,但在给付前须按照合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先从中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该手续费和退保费用的计算方法详见费用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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